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洪碧华

时间:2024-07-04 11:5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洪碧华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二)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四)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俗语说得好:“惜妻真丈夫、打妻猪狗牛”,但愿天下的夫妇都恩恩爱爱,白头谐老。( 注:全文:4242字)

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洪碧华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二)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四)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俗语说得好:“惜妻真丈夫、打妻猪狗牛”,但愿天下的夫妇都恩恩爱爱,白头谐老。( 注:全文:4242字)

关于申请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申请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信简函[2007]3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安排,我部将正式启动信息大篷车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大篷车由信息产业部赠与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所在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具体事宜委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执行。

二、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申请将信息大篷车产权归属试点单位的,提出书面申请报部信息化推进司。

(二)填报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三)提交《信息大篷车运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
1、落实运行维护的保障资金;

2、培训计划中:每辆信息大篷车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人天,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其中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内容;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本地化的培训内容。

(四)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签定赠与协议,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验车、上牌、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

(六)选定固定的驾驶员和培训教师。驾驶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客车驾驶员,培训教师须经过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安排的专题培训。

附件:
1、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2、信息大篷车捐赠协议书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2、信息大篷车捐赠协议书

附件1


信息产业部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
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 制表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表所列各项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工整清楚,页面保持整洁,采用左侧装订成册的方式进行装订。
二、表中各栏大小可随内容调整,不够时,可自行加页。
三、申请要求:落实人员(每辆车至少配备1名驾驶员、1名培训教师)、资金(每辆信息大篷车年运行费用不低于15万元)、使用方案,优先保证试点地区使用。
四、申请单位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拥有信息大篷车的产权并负责信息大篷车的监督管理。
六、下载地址:www.mii.gov.cn
七、另附文件:申请单位制定的《信息大篷车运行管理办法》


申请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申请信息大篷车数量:
使用地区 (使用地区名称、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拟采用的互联网接入方式)
使用地区情况 (所辖县、乡、行政村数量、农村电话和宽带普及率)
人员情况 (驾驶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驾证、驾龄、联系电话;培训教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资金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化推进司意见: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信息大篷车捐赠协议书

甲方(赠与方):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乙方(受赠方):

为做好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工程,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信息大篷车,并就赠与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下列财产给乙方
1、 信息大篷车X辆,价值人民币以最终发票为准,所有权归乙方。
2、 车上电脑及网络设备(参见附件)所有权归乙方。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信息大篷车的功能是流动的农村信息化培训教室、体验中心、展示室和宣传站,专门用于向农民提供公益性的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培训、体验、展示和宣传。
第三条 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赠与时间: 年 月 日
2、 赠与地点:北京
3、 赠与方式:甲方将信息大篷车及车上设备一次性交付乙方,信息大篷车设备清单见附件。
1) 甲方在协议签订之后将信息大篷车及其法定凭证赠与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收到甲方赠与的信息大篷车,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接受凭证。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管理
1、 信息大篷车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监督。
2、 在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中,乙方根据《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信[2006]598号)精神,安排在指定范围内运营。
3、 甲方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为乙方信息大篷车使用、管理提供支撑服务,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及试点地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方案报信息化推进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的信息大篷车,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信息大篷车的用途。
5、 乙方必须按照信息产业部下达培训要求进行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指标。每辆信息大篷车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人天,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其中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内容;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本地化的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大纲及内容需报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备案。
6、 甲方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定期对捐赠的信息大篷车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 赠与财产制约
1、 乙方以任何理由不能完成第二条约定或没有完成第四条第5项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2、 乙方将赠与财产用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活动,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3、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应保证赠与财产正常运行,如果乙方以任何理由不能使赠与财产正常运行,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4、 在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结束后,甲方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有权要求乙方去掉赠与财产上的主题标识,若乙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大篷车相关验车、上牌、保险、年检等手续。
2、 甲方不承担信息大篷车在赠与后使用时发生问题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赠与财产报废止。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信息大篷车车载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1 教师计算机 ××
2 学生计算机 ××
3 网络交换机 TL-SF2226+ ×
4 网络适配器 TD-8810 ×
5 投影仪 EPSON-82 ×
6 UPS SURT-8000XLT ×
7 工具包 ×
8 (其他设备)

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20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韶南大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道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在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进行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和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粤北工业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韶南大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条 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线、园林绿化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前能够绿化的空地,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绿化,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绿化,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或者挖掘。主干道和新铺路面时间不超过5年的还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必须按交通标志牌、地面标线或文字标记的指示行驶或行走。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严禁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长距离或逆方向行驶,需进入非机动车道借道通行的,必须从最近的绿化带开口进入并在最近的开口驶出。
严禁超速行驶。机动车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为七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六十公里,摩托车为五十公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行走。行人穿过车行道必须在人行横道斑马线内行走。
第十三条 韶南大道及两旁人行道禁止停放汽车,其他车辆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备。
因建设等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切割或挖掘路面、移动或损毁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备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交必要的修复准备金。
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设施和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清运余泥、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易散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必须在驶离装卸场地前,采取严密的防止散漏飞扬措施,并清洗车轮,严禁散漏和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八条 在临街建筑物上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 不准搭建各种附着物。安装防盗网不得超过外墙面,并应采用不锈钢等不易锈蚀材料。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 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进行铺装。
第二十条 不得在空中架设各种管线。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应经市爱卫城管办审核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完整、美观。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经营者必须在室内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少于1、8米,围墙要齐整美观。围墙一般不准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须按规定审批。同时应留出不少于2米的人行道,施工完毕,应及时平整、修复周围场地,清除碴土余泥。
施工场地应设置洗车槽(池),防止车辆将污泥带入路面。
第二十四 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即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
(一)主、次干道由浈江区环卫部门负责。
(二)沿路两侧人行道由区环卫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实行“三包门前”责任制(包门面整洁、包无乱摆卖现象、包路面清洁)。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颁布。
(三)居民区内的其它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持张贴宣传品;
(四)在道路经营洗车和废品收购业务;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