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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债还是否存在/陈贵信

时间:2024-07-01 11:0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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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债还是否存在

[案情]
6月10日,金某持借条向华某主张还到期借款1万元.为此,华某从银行取款1万元并交于金某手上.正在金某从内衣取借条准备还给华某时,金某的赌友刘某正好路过并要金某还其赌资.由于金某不想还,就迅速将该款推到华某手上并一边说"你以后还",还没等华某明白这是怎么一会事时,刘某就快速从华某手上抢过该款跑走了.事后,金某要求华某还此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存在.首先,此前金某与华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其次,当华某向金某偿还该借款时,金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让华某以后还此款并且将该款实际交还了华某;再次,该款是在华某的控制下灭失的,该款的灭失风险应由华某承担.因此,金某与华某之间的债还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存在.虽然此前金某与华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但华某已实际履行完自己的给付义务且金某也接受还款,此时俩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此后,由于金某将该款推到华某手上,并表示由华某以后还此款,这仅是金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华某的同意,且该款的灭失是在金某推到华某手上的过程中被人抢走的,此款的灭失风险应由金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该款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的界定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该款在事发时的所有人是谁的界定.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物(包括现金)的灭失风险由物的所有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华某事发前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此时,该款的所有人应为金某.俩人之间的债已消灭.此后,金某在不经华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意思表示让华某以后还该款且该款是在金某推到华某手上的过程中灭失的.在此过程中,俩人之间并没有成立新的债务关系,该款的所有人还是金某,因此该款灭失风险应由金某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联系电话0796--3530177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

司便函管理[2003]196号


北京、辽宁、湖南、陕西、甘肃、重庆和贵州省(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谷集团公司、北京宏联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拟于明年开展的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并征求有关省、市粮食局意见,我们决定安排北京、辽宁等9个省、市和公司,应用我局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软件下载。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将于2003年7月16日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的“仓储与建设”栏目中公布,请届时安排专人下载并试用。在软件使用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试点工作要求。请你单位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和落实相关技术、设施条件。要求每省(市)必须安排2个以上地区(市)、每个地区(市)必须安排2个以上县、每个县必须安排全部粮库参加试点统计工作。中储粮公司和中谷集团公司必须安排2个以上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必须安排全部粮库参加试点。参加试点的单位要按照统计软件中附带的统计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各有关省(市、公司)应于2003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试点统计工作,将试点工作情况、对本统计软件的修改意见及汇总的统计报表数据(软盘)报我司汇总。是否需召开汇总座谈会,届时根据情况再定。
三、欢迎全国其它地区和公司积极参加本次统计试点工作,并将有关试点工作情况及时与我司沟通。
报表设置及指标说明咨询:郭成 马建群 63906928
软件使用及操作指导咨询:任金 68558231
马建群 63906928

国家粮食局管理司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以下退税政策。
  一、对下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本通知下发后l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一)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签订的总金额为9124万美元的出口大宗柴油发动机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1.3亿美元的出口船用锚链和海洋石油工程链的长期供货合同。
  (三)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南通虹波重工有限公司48249183美元、南通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32284275美元、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13960905美元、上海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6131786美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085111美元、重庆国营川东造船厂369629美元、张家港市禾佳钢结构有限公司530000美元、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1859316美元)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与外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130233205美元的船甲板舱口盖和滚装船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四)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6月18日中标,总金额为1050万欧元的出口韩国和德国的焦炉设备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政策调整前签订的总金额为8.48亿人民币的出口西班牙、突尼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加纳、尼日利亚等国的离心球墨铸铁管及其配套管件的长期供货合同。
  (六)河南宝龙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叙利亚的电工圆铝杆,总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福建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巴西、美国、俄罗斯、韩国、目本、西班牙、印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客户签订的总金额为72亿元人民币的汽车玻璃的长期出口合同。
  (八)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化宁波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与欧盟的客户签订的总金额6024.5万美元的出口草甘麟和双氧化物等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
  (九)石家庄鸿锐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以前与美欧客户签订的总金额1.993亿美元的出口PVC、丁腈手套的长期供货合同。
  二、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