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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吗?/万欣

时间:2024-06-02 07:1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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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吗?

万欣 律师


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等问题成因复杂,由来已久,实践中给予、收受回扣的情况,尤其是单位收受回扣的使用情况极为复杂。目前有一些同志认为医疗机构只要收受回扣即构成单位受贿罪,例如《要“折扣”,算不算“单位受贿”》一文中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该市CF医院收受赞助费后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CF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刑法规定,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收受的财物归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有,则成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既危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又伤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重庆市CF医院如果属于国有医院,那么在主体上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但在客观方面是否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且还因为情节严重而构成单位受贿罪?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应以受贿罪论处?下面我们来进一步分析该院收受回扣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此类罪名。
二、医疗机构收受回扣的行为不属于受贿行为
通常我们说的医疗机构收受的回扣即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时,医药经营商给予医疗机构的折扣。那么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收受回扣,如果收受回扣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从此条规定看,仅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也就是说,如果是如实入账的话,医疗机构完全可以收受回扣。而早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直至目前,都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
其次再让我们看一下有关规章的规定。在财政部、卫生部1998年联合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第十六条中规定:“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在1990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单位在各种对外经济活动中收取的回扣以及药品厂批差价的收入要全部入帐。”在国家医药管理局1993年颁布的《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作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致的规定,“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应该确认,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单纯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完全是两码事,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受回扣也不是一回事,决不能一听到“回扣”就根据直觉认为是违法行为。
三、CF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CF医院要求该院的药品供应商向该院提供“赞助费”、“临床观察费”实际上属于药品回扣的一种表现形式。正如前文所述,医院收受药品回扣属于合法行为,药品回扣属于医院的合法药品收入,不构成刑法第387条的“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重庆市检察机关强调CF医院因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故构成单位受贿罪,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前提: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是非法的,忽略了CF医院索取、收受药品供应商的药品回扣属于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的合法行为。由于收受回扣属于合法行为,因此CF医院主观上即不存在犯意上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也不具有刑法第30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简单地认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犯罪,而不考虑收受财物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会得出一个很荒谬的结论:因为医院收取了患者医疗费,并为患者谋取了利益—治疗了疾病,故全国所有医院都构成构成单位受贿罪!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CF医院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管理规定,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的廉洁制度和公正性。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从该检查机关 “CF医院索取、收受药品经销商、生产商赞助费、临床观察费数百万元,并纳入该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的表述上看,CF医院收取的全部回扣均已如实入帐,恰恰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该法严格禁止的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情形,也不可能侵害国有事业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正性。
当然CF医院收受药品回扣后没有冲减药品成本切实降低药品价格,让患者得到实惠,而是将这些款项用到科研开发、基建项目、职工福利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但是根据《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医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也是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办从上世纪末开始的历次纠风工作查处的内容之一,因此CF医院的行为也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综上所述,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CF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看法显然是值得商榷的,CF医院的错误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理而不是刑罚,该院法定代表人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如何正确处理回扣
CF医院的教训值得医院管理者吸取,医疗机构在收受回扣时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前文所引的法律、规章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应当将医药公司给予的回扣全部、如实入帐,不得直接用于科室分配和个人奖励,所入之账也不能是医疗机构的“小金库”,否则就属于暗中收受回扣,构成受贿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不得接受还没有建立医药购销关系的单位给予的钱物,否则也会构成受贿行为。
再次,医疗机构在收受回扣后应当分类入帐,药品回扣应当入药品收入账,冲减药品成本,达到切实降低药价的目的,医疗器械也应同样办理。不能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名义收受回扣,不冲减药品及医疗器械成本而用到其他方面。否则就属于违反《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医院财务制度》的不正之风,应当依法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刊于《中国卫生》2004-9)



作者:

万欣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律协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室 100027
010-84511871,84511877
wanivshi@vip.sina.com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中办发(2000)23号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紧紧抓住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强调动社区居民“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的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序,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序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序,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底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2000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试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
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试行办法的意见

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提
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统
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坚持
“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积极开
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全州
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73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0981人, 技能性培
训5814人,创业培训505人,完成自治区下达培训任务1.1万人的157.2%。
当年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2.2万人,其中第一产业6599人、 第二产业
4779人、第三产业1.14万人。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
力8319人,实现转移城镇就业0.9万人。

我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部分县市、部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
训工作重视不够,乡镇级转移就业培训机构尚未成立,组织化程度较
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与生产和服务实际脱节,不能满足就业需要;
少数民族语言教材缺乏和农民工培训的各种优惠政策未到位,特别是
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培训资金
方面欠帐多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
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面向
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技能
培训、创业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
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州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强就
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州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80%,
其中,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13500人,转移城镇就业单项职业技
能培训6000人,创业培训500人。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州农村富余劳
动力转移城镇就业10万人。

三、培训补助对象

(一)对于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引导性
培训和技能培训,在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
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后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
能鉴定费)依照本意见予以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城镇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
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
担。

(三)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
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四、培训补助标准

自治州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
进行补助:

(一)参加转移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单项职
业能力证书后,按人均108元补助学费,12元补助鉴定费,一名农村富
余劳动力在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补助。

(二)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在
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补助。

其中:A类,学费补助410元,鉴定补助90元

B类,学费补助340元,鉴定补助60元

C类,学费补助250元,鉴定补助50元

D类,学费补助210元,鉴定补助40元

E类,学费补助200元,鉴定补助35元

3、参加创业培训,实现成功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人
均1000元补助学费。

五、培训形式

(一)引导性培训

主要是对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政策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
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训,实行免费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

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治区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
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
排培训内容,规范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定向培训为主。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农村富余劳
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要制定规划,加强领导,
逐步形成以州级统一规划、县(市)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2名专职人
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就业培训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意向,组织农村富余
劳动力参加各项职业培训。

(二)明确资金筹集渠道

按照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计算,预计需要学费补助550
万元。其中: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13500人,预计430万元;转移城
镇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预计70万元;创业培训500人,预计
50万元。资金筹措,采取财政预算、教育费附加调剂、就业再就业经
费支持的办法,分别筹集、分级管理。其中财政预算、教育附加费、
就业再就业经费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与包乡住村扶贫帮困工作相结合
各包乡住村对口扶贫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富
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工作。 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
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费由扶贫单位承担,并将此项工
作开展情况纳入包乡住村工作考核体系。

(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工作,大力促进跨地
区、跨省劳务输出。

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免费培训项目的开
展,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以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为重
点,以劳务派遣组织建设为手段,力争实现一个乡建立1—2个劳务派
遣组织的目标,充分发挥其内承外联的纽带作用,积极搞好外出务工
人员跟踪服务和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附件: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工种)技能分类



附件:

自治州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
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A类:

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
车工、钳工

B类:

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
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
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C类: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
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
维修人员、纺织纤维检验工、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
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
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
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
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
美发师、护理员

D类:

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
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
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
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E类:

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
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
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

注:凡未列入此工种目录及新兴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
鉴定部门参照上述类别,由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