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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高琦

时间:2024-07-05 19:4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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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

高琦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 国家主权

一、 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③。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国际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二、 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我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④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⑤,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国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⑥。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对内最高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
  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
  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国内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在人权领域内涉及的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的主要方面。如果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范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一般认为一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果一国在上述范围内的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的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制度,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就受到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内政”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的。
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三、 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和睦发展
从以上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两者有时统一有时对立,为了调和他们的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的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
首先,以坚持国家主权为原则,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应当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别国内政,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又因为,人权虽然受制于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于国权,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巩固国家的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同一切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权。而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又是一国国内人权有效保护的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的相关条约为依据,以多边对话的方式处理有争议的国际人权问题⑦。由于人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同时人权的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的,所以处理有争议的人权问题时,通过联合国对存在严重人权问题的国家进行合理、有效的干预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由于国际社会中关于人权的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干预的限度、方式等具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激烈的争议尤为突出。以单方的理解很难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实践中通过长期、建设性的积极对话已经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因此多边对话的方式是解决国际人权争议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参考书目]
1、《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试论人权的性质》倪学伟载于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2508
3、《国际法》 王铁崖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版
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 王虎华 载《法学》1999年第6期。
5、《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王金全 载《重庆师专学报》2001年第2期
6、《对国家主权基本特征的再认识》 刘早荣 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4期
7、《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 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 载《欧洲》2000年第5期

关于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中央综治办 国家禁毒办


妇字[2003]22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意见


2000年6月,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联合启动了“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3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活动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计划,开展了专题活动,特别是参加全国“百县承诺行动”的重点地区,在家庭禁吸戒毒、巩固无毒成果及“无毒社区”的创建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为加大对禁毒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字[2003]30号)精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禁毒办决定,从2003年9月起,以社区、乡村为重点,以家庭为依托,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推进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已达100万,其中女性吸毒人员比例呈上升趋势,少数地区高达三分之一。毒品问题的蔓延,不仅危及家庭和睦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每个家庭成员的行为养成和道德法制观念的培养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实现每个家庭无毒,才能提高全民禁毒素质,实现“无毒社区”、“无毒村”的创建目标。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禁毒办联合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妇联组织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禁毒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积极开展群防群治、遏制我国毒品发展蔓延的有力举措,是“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动员千家万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形式,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妇联、综治办、禁毒办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增强深化这项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以女性、青少年及涉毒高危人群为重点,以家庭实现“四无”(无吸毒、无贩毒、无贩毒、无制毒)为目标,积极配合吸毒人数千人以上县(市、区)毒品问题的重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千人县整治”),巩固和扩大前3年“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成果,继续在重点人群中开展禁毒宣传、安置帮教等工作,落实家庭禁吸戒毒、巩固无毒成果的联防联治措施,营造全社会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良好氛围,夯实“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的基础。
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要坚持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妇联、综治办和禁毒办联合开展工作。省、市(地)两级妇联、综治办、禁毒办要将“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纳入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的整体计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各地尤其是“千人县整治”地区,妇联、禁毒办和综治办要联合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将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作为禁毒工作和基层安全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禁毒办将在地方普遍建立示范点的基础上,确认一批“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示范点。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妇联要广泛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家庭、社区、乡村禁毒活动,认真完成所承担各项工作任务;要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要加强协调,主动与综治、禁毒部门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对策,协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综治部门要将活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防范活动,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措施。禁毒部门要加强禁毒工作指导,主动向妇联、综治办介绍禁毒信息、毒情的发展变化情况,以保证活动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要配合全国妇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培训妇联干部和社区、乡村禁毒骨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加大对活动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全国禁毒重点省区市尤其是“千人县整治”地区“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发挥优势,推动“无毒社区”、“无毒村”创建
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配合“千人县整治”工作为重点,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开展工作。对前尚未受到毒品侵害的地区和家庭,重点以开展预防宣传教育为主要任务,采取各种措施,强化防毒意识,巩固和扩大“无毒社区”、“无毒村”成果,防止产生新的吸毒人员;已染毒地区和家庭,重点是将预防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并举,严防毒品问题扩散和蔓延;吸毒人员超过千人的县(市、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全面落实家庭禁吸戒毒的各项措施,努力减少毒品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要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强化家庭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级妇联建立的家长学校、亲子学苑和校外教育活动阵地的作用,大力开展对家长和青少年学生的禁毒宣传,引导家庭成员主动投入到禁毒斗争中;要充分发挥妇女工作的整体效能,通过与综治办、禁毒办开展的主题活动相结合,与妇联开展的“家庭文化建设”、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等相结合,不断赋予这项活动新的内涵;要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通过深入基层,开展禁吸戒毒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将禁毒工作落实到每个家庭;要充分利用基层维权网络和社会化维权机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协调解决重点问题,使禁毒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
活动
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开展的“百县承诺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大胆创新活动形式,拓展活动领域,建立有效机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探索,为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此,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禁毒办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将加大承诺行动的工作力度,扩大国家级承诺县的数量,以配合国家“千人县整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抓好国家级承诺县的同时,确定一批省级、市(地)级承诺县,做到一级抓一级,将承诺行动落实到社区、乡村,进入千家万户。
各地妇联、综治办、禁毒办要认真总结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成功经验,巩固和推广好的形式和做法,对如何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进行认真地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机制。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禁毒将对各地“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尤其是重点地区的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全国妇联 中央综治办




国家禁毒办



2003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58号

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996年11月13日